第151期■發送日期:2020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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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110年2月18日至21日),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請防疫照顧假,雇主給付該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1-3)總繳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涉營業稅法第51條之違章情事,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1-4)營利事業租稅優惠減免之所得額,勿疏忽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營業稅
2-2)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2-3)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 3-2)105年1月1日以後因分割舊制房屋、土地共有物,取得「房地所有權持分及權利價值」增加的部分,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3-3)高風險新創3條件 免納最低稅負 |
4、遺產及贈與稅
4-1)繼承人受領檢舉人死亡後始確定可領取之檢舉獎金,應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4-2)繼承日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可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5、其他稅制
5-1)金管會提醒上市(櫃)公司應提升財務報告編製能力,以及時因應「公司治理藍圖3.0」所訂自結財務資訊之公告時程 5-2)證交所「臺灣創新板」及櫃買中心「戰略新板」110年第三季起正式開板掛牌 5-3)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部分 5-4)財政部依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刪除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以同一法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併計算限額之規定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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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110年2月18日至21日),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請防疫照顧假,雇主給付該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該條例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2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今日(110年2月3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110年2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財政部表示,前開防疫照顧假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情形,倘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旭峯;聯絡電話:02-23227556 1-2)營利事業出售房屋之所得歸屬年度應如何認定
近來常有營業人詢問,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所得應歸屬哪一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因此,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於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年度,應申報出售房屋交易之損益。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出售房屋1戶,於108年12月21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卻漏未申報該筆出售房屋所得,甲公司說明因買方之房屋款在109年1月才付清,故主張該筆出售房屋之所得應歸屬於109年度認列,不過,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甲公司出售系爭房屋,其所有權既於108年12月21日完成移轉登記,則出售該筆房屋所得就應歸屬於108年度認列,甲公司漏報108年度出售房屋所得,除遭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被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98091 1-3)總繳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涉營業稅法第51條之違章情事,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逃漏稅之違章情事,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38條第2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該總機構應合併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依此,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逃漏稅之違章情事,應由受理總機構申報之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營業稅分繳之營業人,總機構與其分之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依財政部85年8月2日台財稅地851912894號函規定,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之機構為違章主體,由該各主管機關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翠瑩科長;聯絡電話:07-7115104 1-4)營利事業租稅優惠減免之所得額,勿疏忽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目的,乃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如享有租稅減免所得額優惠,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雖得自計算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惟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報繳稅。 █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1,260萬元,並自行申報減除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稅所得1,260萬元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惟查A公司取得之主管機關投資計畫核准函,係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95年1月1日)施行後取得,不符合該條例第16條規定應在該條例施行前就經核准免稅或主管機關已核發完成證明或投資計畫核准函等,始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所以,A公司自行申報減除之免稅所得1,260萬元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經審核後基本所得額為1,260萬元(=課稅所得額0元+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1,260萬元),應繳納基本稅額145萬餘元〔(基本所得額1,260萬元-50萬元)×12%〕。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享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之租稅優惠減免之所得額,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基本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周香吟;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122 2、營業稅
2-1)私立學校出租場地之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甲私立技職學校來電詢問,最近有職業訓練機構擬向該校租借教室及設備,利用課餘時間開辦職業訓練課程,甲學校向該機構收取之場地費,是否須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私立學校出租場地收取費用,屬銷售勞務行為,所收取之場地費,應課徵營業稅,但基於簡化稽徵作業,私立學校得比照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方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收款時,開立財政部訂定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除將繳款書之第4聯(記帳聯)及第5聯(扣抵聯)交付買受人外,並持第1、2、3聯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聯絡電話:06-2228136 2-2)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自己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 該局舉例說明: 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09年3-4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10 2-3)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發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所以即使尚未收到貨款,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7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公司店鋪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驗收,惟部分工程款乙公司遲未依限給付,甲公司誤以該工程款未收訖,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案經該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或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可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且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張股長佩君;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
財政部2月1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09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下稱其他所得業者)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該部參酌衛生福利部及各界意見,考量業者如受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故適度調增109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如下: 一、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有其特殊性,爰「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 █ 例如: 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 提高為88%;又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適用之費用率,由94%
提高為96%。上開「醫事人員」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二、「非醫事人員」部分,參酌因應疫情提供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各部會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或機構之收入減幅評估標準,並考量本項措施係給予受影響較嚴重者減輕稅負,爰以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 者為適用要件,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 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率由50% 提高為56%)。 另本次於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增訂「工藝師」業別適用之收入及費用標準,並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增訂「配音表演人」之費用率,以利實務需用。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109年度受疫情影響,其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聯絡電話:02-23228122 3-2)105年1月1日以後因分割舊制房屋、土地共有物,取得「房地所有權持分及權利價值」增加的部分,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市交易熱絡,但房地合一稅實施5年多來,仍有部分民眾未注意所得稅法有關出售房地申報規定,白白損失荷包。 █ 該局舉例說明: 近來轄區有一納稅人甲君於97年5月與兄弟共同繼承取得土地,並以「共有」方式登記,109年3月間各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土地,分割後,甲君持有土地「所有權持分及權利價值增加」,按稅法規定,其「增加」部分視為109年3月取得之土地,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嗣後甲君於同年4月間將全部土地售與建商,惟漏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其土地所有權持分「增加」部分,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計算後雖無漏稅額,惟仍須處未依規定申報之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不論出售盈虧均應依限完成申報。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鹽埕稽徵所洪麗玉主任;聯絡電話:07-5337323 3-3)高風險新創3條件 免納最低稅負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課稅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今年起恢復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但高風險新創公司可排除適用。財政部近日預告子法規,將採3種標準認定「高風險新創公司」;同時,為防止避稅炒房,也限制境內持有房、地時價不可超過實收資本額5成。 防避稅炒房
持有房地時價合計不可超過資本額5成 財政部近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子法規,規劃將採3種方式認定「高風險新創公司」。 第1種認定方式,參考產創條例相關規範,判斷是否符合3大條件。首先是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其次是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最後是開發的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潛力等。採此認定方式,須由公司自行提出申請。 第2種認定方式,須是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並依櫃買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符合登錄創櫃板者,且資格已獲「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並取得過半數同意,或可出具「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符合資格推薦函者。若符合這種認定方式,無須提出申請,可直接視為高風險新創公司。 第3種則是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2年,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資格,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也可直接視為高風險新創公司。 此外,為防止有心人利用藉由成立公司及股權交易免稅,規避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為防堵避稅炒房,財政部子法規也明定,高風險新創公司持有境內房屋、土地時價合計不可超過實收資本額的50%。 財政部指出,考量新制今年元旦就生效、具急迫性,子法規預告期僅7天、至2月8日截止。另也給予緩衝機制,今年上半年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若尚未通過高風險新創公司認定,放寬只要在今年6月底完成認定,即可適用。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4、遺產及贈與稅4-1)繼承人受領檢舉人死亡後始確定可領取之檢舉獎金,應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具體事證檢舉稅務違章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對被檢舉人處以罰鍰者,檢舉人必須等罰鍰徵起且確定後,始可領取檢舉獎金,如檢舉人在罰鍰徵起前已死亡,該獎金之期待權免報繳遺產稅;至檢舉人之繼承人日後受領之獎金,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該局舉例說明: 稽徵機關於109年12月30日發函通知檢舉人甲君洽領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其繼承人乙君表示甲君已於109年10月25日死亡,經查本案罰鍰徵起日為109年11月6日,係於檢舉人死亡日之後,可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至稽徵機關核發給繼承人之檢舉獎金10萬元,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20%稅款2萬元,亦即繼承人乙君實際領取之檢舉獎金為8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4-2)繼承日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可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主張適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時,其身份限經常居住境內之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且未拋棄繼承權者,而這些親屬必須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證明,始得適用該項扣除額。 █ 該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3月1日死亡,其子乙君向本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其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適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惟經該局審查乙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係於109年5月間(繼承日後)始核發,乙君又無法證明其重度身心障礙之事實於繼承日前已存在,致無法認列該扣除額。 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列報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1 5、其他稅制
5-1)金管會提醒上市(櫃)公司應提升財務報告編製能力,以及時因應「公司治理藍圖3.0」所訂自結財務資訊之公告時程
我國自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IFRSs採原則基礎(Principle-based),專業判斷層面更廣,財務報告編製之品質益顯重要。基於財務報告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金管會持續採行相關措施,以協助公司提升財務報告編製品質,續因外界屢反映年度財務報告空窗期過長,金管會爰規劃藉由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及品質,進而提升財務資訊揭露及時性之相關措施如下: 一、強化財務報告編製能力:自108年度財務報告起,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分5年完成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情形之審查,以輔導公司逐步完善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執行。 二、提升財務資訊揭露及時性:於109年度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按資本額規模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前一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之公司自111年起公告、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之公司自112年起公告,全體上市櫃公司自113年起公告)。 另金管會亦提醒上市(櫃)公司,應考量「公司治理藍圖3.0」所訂自結財務資訊公告時程規範,就財務報告編製品質之提升妥為規劃改善計畫及改善完成時程,並請公司審計委員會應善盡職責,積極督導公司依所訂時程確實執行。相關宣導會資料及影音檔均置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專區」,各公司可上網查詢參考。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聯絡電話:02-27747343 5-2) 證交所「臺灣創新板」及櫃買中心「戰略新板」110年第三季起正式開板掛牌
為扶植創新產業發展,完善企業籌資管道,並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金管會宣布將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下稱二單位)於現行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下分別開設「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協助創新業者進入資本市場籌資。 金管會為使相關制度規劃得兼具投資人保護及協助產業發展,已督導二單位參考國際資本市場制度,並將外界反映創新業者營運模式及規模較無法符合現行上市櫃條件,或處於營運初期,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成本負擔較大等情事,納入研議規畫,另為使外界瞭解二單位規畫內容及凝聚各界共識,金管會於109年8月31日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二單位並分別於109年10月14日及15日再召開公聽會廣徵外界意見,並參酌相關建議調整規畫案內容。 二單位規劃「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之重點摘述如下: 一、採行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為加速創新事業進入資本市場,並降低其前置作業成本及時間,同意創新事業得採行簡易公開發行。 二、訂定合適掛牌標準及條件:「臺灣創新板」依創新事業之營運特性,設計三類不同「市值」為核心之掛牌條件,而「戰略新板」則未設有量化條件,俾使各階段之創新業者均可依自身條件選擇合適掛牌板塊。 三、限合格投資人參與:因應創新事業多屬發展階段,投資風險相對較高,故限定專業機構投資人、符合一定條件之法人或基金及具2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且淨資產達1千萬元或最近2年度平均所得達150萬元之自然人,始得參與投資,俾兼顧扶持創新事業及保護投資人。 四、主辦輔導承銷商持續輔導:為協助創新事業法令遵循並提升公司治理,爰參考國外保薦人制度,由主辦輔導承銷商於創新事業掛牌期間持續輔導。 金管會及二單位等將配合本規畫內容,辦理後續相關法規修正,並由二單位進行相關系統設置事宜,預計自110年第3季起正式開板運作,協助新創事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以壯大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聯絡電話:02-27747401 5-3)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部分
財政部表示,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之制定,為使相關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該部17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本參考表)資金專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部分。 財政部說明,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資金專法,其中第10條及第11條分別明定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及個人與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之處罰規定。109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之1及第8條之2規定,就上開違章案件屬情節輕微情形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違章案件不適用前開減免處罰標準者,應予裁罰,為使稽徵機關辦理前開裁罰案件有一致裁量基準,並兼顧與減免罰標準之衡平,使裁罰更具允當性,爰修正本參考表規定,增訂資金專法部分,重點如下: 一、受理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申報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倍數如下: (一)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正期間內(下稱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2倍罰鍰。 (二)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但未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3倍罰鍰。 (三)限期內已據實補申報但未補扣繳稅款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4倍罰鍰。 (四)限期內未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6倍罰鍰。 (五)未(短)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70萬元以下者:依前4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 (六)首次裁罰者:依前5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 (七)經查屬故意違章者:不適用前6點規定,處最高罰鍰(未(短)扣繳稅額之1倍)。 二、受理銀行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者,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處扣繳稅額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三、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依資金專法第1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金額如下: (一)首次裁罰者:處最低罰鍰3萬元。 (二)第2次裁罰者:處10萬元罰鍰。 (三)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 (四)經查屬故意違章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 財政部提醒,上開修正規定自發布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本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聯絡電話:02-23228423 5-4)財政部依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刪除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以同一法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併計算限額之規定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下稱92年令)第2點及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下稱105年函)釋,系爭規定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 財政部表示,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以上開2函令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之核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該部業依該解釋發布函令,修正92年令刪除第2點「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之規定,另停止該部105年函之適用,均自109年12月31日該解釋公布日生效。 該部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經稽徵機關依該部92年令及105年函規定否准之申請案件,於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公布時,倘尚未確定者,准自原申請之日起免徵;已確定者,稽徵機關將輔導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經核符規定者,自申請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新聞稿聯絡人:洪科長妙姃;聯絡電話:049-2243242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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